課程設計
課程大綱 | 課程大綱查詢 |
開課課程 | 110學年度第一學期 |
修課說明 | 一、修業年限為1至4年。 二、畢業學分數為30學分,必須包括: 1.必修學分數:12學分 2.選修學分數:18學分 3.論文3學分另計 除本學程所規劃之選修課程外,其他課程經學程主任同意後亦可列入選修學分。 三、每學期修課學分上限12學分,下限3學分,經主任同意後,可依學校規定申請超修3學分。 四、選修課程一、二年級可互選。 五、境外參訪課程須額外繳交參訪費用。 |
二年課表 | 109學年度入學適用 110學年度入學適用 |